一 、安裝規則
1. 招牌內端離所附著牆壁不得超過 70 厘米,外端離所附著牆壁不得超過 2.5 米。
2. 懸掛於下列位置上方的招牌
2.1 行車道
招牌底部***少離路面 5 米,外端不得超越路面闊度的四分之一(路面闊度之計算 應扣除行人道及馬路中央分隔設施) 。
2.2 行人道
招牌底部***少離路面 2.5 米﹔如招牌底部離路面少於 5 米,招牌外端不得超越行 人道及外端至少離行人道邊緣 30 厘米﹔如在街道交滙點及行人道特別寬闊之情況 下,招牌外端不得超越行人道之一般闊度(即該路段總長度逾百分之五十的行人道的 闊度) 。
2.3 行人專用區
2.3.1 路面闊度少於 3.5 米
– 招牌外端不得超越路面闊度的三分之一,且底部***少離路面 2.5 米。
2.3.2 路面闊度為 3.5 米或以上
– 如招牌外端不超過路面闊度減去 3.5 米的差值之一半時,招牌底部***少離路 面 2.5 米,且外端不能超過路面闊度的四分之一 。
– 如招牌外端超過路面闊度減去 3.5 米的差值之一半時,招牌底部***少離路面 5 米,且外端不能超過路面闊度的三分之一 。
二 、特別條件
當招牌安裝於澳門歷史城區及緩衝區內時,除需遵守上述的安裝規則外,還需按 照已評定區域內的安裝指引進行安裝。
當道路按城市規劃需進行重整時,受影響之招牌須因應道路的改動而無條件作出 配合。
倘若已安裝的招牌遭合法業權人反對,有關准照可被廢止及需將招牌拆除。
安裝招牌時應使道路之情況符合六月九日第 24/95/M 號法令核准之《防火安全規 章》中第八條之規定。
垂直於建築物外牆的招牌,應以耐用及防火的物料制作,並安全地固定於建築物 外牆,而平行於建築物的招牌,當符合《防火安全規章》中第八條之規定下,應 首選以易於割破之物料制造,以免妨礙消防工作。
如招牌屬用電設施,其設計及安裝應按照《防火安全規章》中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