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告及招牌安裝指引

、安裝規則

1.  招牌內端離所附著牆壁不得超 70 厘米,外端離所附著牆壁不得超過 2.5 米。

2.  懸掛於下列位置上方的招牌

2.1  行車道

招牌底部最少離路面 5 米,外端不得超越路面闊度的四分之一(路面闊度之計算 應扣除行人道及馬路中央分隔設施)

2.2  行人道

招牌底部最少離路面 2.5 如招牌底部離路面少於 5 米,招牌外端不得超越行 人道及外端至少離行人道邊緣 30  厘米﹔如在街道交滙點及行人道特別寬闊之情況 下,招牌外端不得超越行人道之一般闊度(即該路段總長度逾百分之五十的行人道的 闊度)

2.3  行人專用區

2.3.1  路面闊度少於 3.5

  招牌外端不得超越路面闊度的三分之一,且底部最少離路面 2.5 米。

2.3.2  路面闊度為 3.5 米或以上

  如招牌外端不超過路面闊度減去 3.5  米的差值之一半時,招牌底部最少離路 2.5 米,且外端不能超過路面闊度的四分之一

  如招牌外端超過路面闊度減去 3.5 米的差值之一半時,招牌底部最少離路面 5 米,且外端不能超過路面闊度的三分之一

、特別條件

  1. 當招牌安裝於澳門歷史城區及緩衝區內時,除需遵守上述的安裝規則外,還需按 照已評定區域內的安裝指引進行安裝。
  2. 當道路按城市規劃需進行重整時,受影響之招牌須因應道路的改動而無條件作出 配合。
  3. 倘若已安裝的招牌遭合法業權人反對,有關准照可被廢止及需將招牌拆除。
  4. 安裝招牌時應使道路之情況符合六月九日第 24/95/M 號法令核准之《防火安全規 章》中第八條之規定。
  5. 垂直於建築物外牆的招牌,應以耐用及防火的物料制作,並安全地固定於建築物 外牆,而平行於建築物的招牌,當符合《防火安全規章》中第八條之規定下,應 首選以易於割破之物料制造,以免妨礙消防工作。
  6. 如招牌屬用電設施,其設計及安裝應按照《防火安全規章》中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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